北京大鹏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大鹏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恒隆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11民初3939号 原告:北京大鹏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小营村委会东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隆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政通路12号1号楼二层21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大鹏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公司)与被告北京恒隆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隆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恒隆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价款576007.35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546816.8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自2020年7月1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月11日,金额为:52355.44元;以29190.46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自2022年6月1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月11日,金额为:631.93元);以上本息合计:628994.72元;3.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0月25日签订了《北京恒大滨河左岸项目物美超市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的北京恒大滨河左岸项目物美超市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为北京市房山区拱辰道,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按工程进度付款,每月支付已完合格工程价款的80%,最终按工程整体结算金额执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30天内付至实际结算总价的97%,3%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后双方签署《北京恒大滨河左岸项目物美超市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涉案工程增加金额68536.62元,支付方式按原合同执行,实际金额以最终结算为准。原告严格按照上述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施工内容,涉案项目也于2020年6月12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结算,双方签署《付款汇总表》,原被告双方确认工程总造价1084114.55元,现质保期满,被告于结算后应付工程价款为576007.35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剩余工程价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拒绝支付,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恒隆兴公司承认大鹏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恒隆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大鹏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6007.35元; 二、北京恒隆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大鹏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迟延付款利息(分为两部分:1.以546816.8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3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以29190.46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3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5元,由北京恒隆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妍 书 记 员 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