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鹏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大鹏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4民初4044号 原告:***,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北京大鹏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小营村委会东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7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北京城市副中心站综合枢纽04标段项目部,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RWDP5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大鹏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北京城市副中心站综合枢纽04标段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