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碧水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开发区办公楼**-1786(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住,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div>
法定代表人:**和,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法律事务室主任。
上诉人北京碧水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6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对“另外一个项目按照约定多支付原告款项”的事实未提交证据证明及双方就工程是否已进行最终验收存在争议的问题影响多少款项的支付等事实未予查明,故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6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碧水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881.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O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