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水源设计有限公司

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与北京碧水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忠和,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碧水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786号(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戴日成,董事长。
上诉人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碧水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6民初46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当地”可以理解为合同履行地,即山西省晋城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与被上诉人北京碧水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晋煤集团北石店区新建污水厂MBR系统采购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条款约定不明,本案应按一般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本案被告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的住所地位于太原市迎泽区,故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王改玲
审判员 杨瑞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