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26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碧水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786(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戴日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应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忠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平,男,汉族,1977年7月23日出生,该单位法律事务室主任,住太原市尖草坪区中北大学西南区17号楼3单元3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男,汉族,1984年11月25日出生,该单位职工,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十二院城,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北京碧水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6民初4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晋煤集团北石店区新建污水厂MBR系统采购合同》、《晋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北石店新建污水厂MBR系统采购技术协议》,上诉人北京碧水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向被上诉人交付了约定的货物,被上诉人至今未支付货款,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交货逾期,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双方在技术协议中约定的相应标准,本案是否确实存在逾期或不符合双方约定技术标准的情形,应否由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上述事实不清,应在重审时查明。同时,应正确判断本案所欠货款是否已达到双方约定的支付条件,并做好调解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6民初46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碧水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19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峻
审判员 武 涛
审判员 姜宏亮
二O二O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