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3执126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舒城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舒城县城关镇北隅村,法定代表人:廖春松。
被执行人: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鸿翔西路1888号海西明珠大厦9006-17室,法定代表人:赵兰杰。
被执行人:曹中华,女,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鲍佳佳,男,汉族,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城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曹中华、鲍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舒城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523执126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超出该期间未申请执行的,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应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