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3执1244号
申请执行人:舒城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舒城县城关镇北隅村,法定代表人:廖春松。
被执行人: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鸿翔西路1888号海西明珠大厦9006-17室,法定代表人:赵兰杰。
被执行人:曹中华,女,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鲍佳佳,男,汉族,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城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在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在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所有的工程款31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应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