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舒城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3执12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舒城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舒城县城关镇北隅村,法定代表人:廖春松。
被执行人: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鸿翔西路**海西明珠大厦**,法定代表人:赵兰杰。
被执行人:曹中华,女,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住安徽省舒城县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执行人:鲍佳佳,男,汉族,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住安徽省舒城县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城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曹中华、鲍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冻结被执行人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厦门政务中心支行的存款3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厦门政务中心支行的存款118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应保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