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3民初4861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宏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4月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2月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申请人马鞍山市宏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宏迈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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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