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民终27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1299号3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娄圣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德乐,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春,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秋,女,1989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思远,男,199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上诉人马鞍山市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艳秋、刘思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504民初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马鞍山市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鞍山市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鞍山市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10元,减半收取5505元,由马鞍山市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52.5元,由**负担275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郝静静
审 判 员 徐 婕
审 判 员 蔡 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葛正英
书 记 员 纪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