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马鞍山市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1民初3443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吕荣,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鞍山市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1299号3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RW4A2T。
法定代表人:*自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戴传华、马鞍山市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钟其华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马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