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迈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迈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池州坤德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04民初1846号之二 原告: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卫华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6622058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鞍山迈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南西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48540852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池州坤德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前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NGBAU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迈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池州坤德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鞍山迈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马鞍山迈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