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科天水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科天水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123民初402号 原告:合肥科天水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经开区桃花工业园繁华大道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WDLX4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海盐县大桥新区01省道北、B7道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5860771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合肥科天水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简称科天公司)与被告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简称金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州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共计298055.81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9416.74元(欠付货款298055.81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从2017年6月3日计算至起诉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科天公司与金州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16年3月2日起,双方签订多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科天公司向金州公司交付皮革制品,金州公司依约应按月结方式支付货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金州公司多次拖欠货款,截止2018年10月31日,双方对账确认金州公司尚欠货款298055.81元。科天公司多次与金州公司协商清偿货款均未果,故诉至法院。 金州公司答辩称:对欠款数额无异议,但是欠款是2017年合同中所产生的,不存在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至2017年期间,科天公司向金州公司供应工业品,双方签订多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对货品标的、数量、价款、质量标准、交提货时间地点、结算方式和时间地点均予以明确规定,其中违约责任条款均规定为:“一方违约承担壹万元违约金,延时付款每日按0.5%违约金计算”。合同签订后,科天公司如约供货,均有双方签收的销售出货单为证,并开具相应货款的增值税发票。2018年10月31日,双方以《对账单》形式确认:截至2018年10月31日,金州公司欠付货款总额为298055.81元。科天公司催要未果,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一方提供标的物,另一方应当支付价款。本案中科天公司与金州公司双方长期具有业务往来,经最终结算,金州公司欠付货款298055.81元,金州公司对此确认无误,理应支付,科天公司诉求金州公司给付货款298055.81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均有延时付款每日按0.5%计算违约金之约定,科天公司自愿调整为以欠付货款总额298055.81元为计算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9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鉴于科天公司与金州公司具有合同履行期长,价款滚动结算的特点,且双方应在2018年10月31日对账时才明确总欠款数额,故该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点应调整为双方对账之日即2018年10月31日起。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给付合肥科天水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98055.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8055.8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从2018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9日止); 二、驳回合肥科天水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12元,减半收取3556元,由合肥科天水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1元,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