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921号
原告:致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4025号1幢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5291546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科天水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开区桃花工业园繁华大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WDLX4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致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科天水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致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