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科天水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致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与合肥科天水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921号 原告:致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4025号1幢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5291546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科天水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开区桃花工业园繁华大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WDLX4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致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科天水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致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