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科天水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科天水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城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721执244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科天水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西县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与八公山路交口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WDLX4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安徽中城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广巢路庐江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观景台二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KFM8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合肥科天水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中城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2月28日作出的(2023)鲁172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合肥科天水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中城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安徽中城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安徽中城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自2023年1月31日至2023年3月3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中城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税务、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3年6月22日作出(2023)鲁1721执2442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安徽中城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3年6月28日作出(2023)鲁1721执2442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安徽中城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询问,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曹县农商行尚有债权本金1569729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72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