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4332号
原告:合肥科天水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肥西县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与八公山路交口以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WDLX40
法定代表人:李维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龙、李添天,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28日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文,安徽荆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1月18日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合肥科天水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核后按照简易程序受理案件,于2021年6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始终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陆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小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