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科天水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科天水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和氏璧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4887号

原告:合肥科天水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繁华大道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WDLX40

法定代表人:李维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放,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和氏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瑞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7385433196

法定代表人:潘敏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科天水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和氏璧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合肥科天水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科天水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科天水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科天水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