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191执251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科创美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经济开发区方兴大道北万佛山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33683J(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科创美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6396.3元[其中支付款项100000元,利息24666.30元(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8月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73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武国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