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622民初55号
原告:安徽科创美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肥西经济开发区方兴大道北万佛山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3368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蒙城县梁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仁和路与望月路交汇处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RYDB4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科创美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梁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安徽科创美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科创美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科创美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科创美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