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1民终96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华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00号和地蓝湾11栋23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华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13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并确认华仓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一、***提供的是临时劳务,华仓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华仓公司承接了“成都地铁八号线一期工程机电安装及装修第五标段”项目中的东大路站及双桥路站机电安装及装饰装修等施工劳务,因项目临时施工需要,2019年9月6日由华仓公司劳务班组长招收***到前述东大路站提供临时劳务并对***进行了安全培训。***提供的系华仓公司临时发生的劳务,并非正常的岗位劳务,在身份上也并不隶属于华仓公司,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实践中一般工程类施工的惯例是施工单位根据承接的施工项目的不同要求进而对施工地点、施工内容、施工人员等进行相应地调整变更,如果项目在外地,本着节约经济成本的原则,对于临时性工作,一般会招募项目当地人员提供临时性的工作,工作完成,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即告终止。***就属于华仓公司在成都当地因临时工作需要所招募,由***为华仓公司提供临时劳务,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辩称,华仓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华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确认华仓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二、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华仓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华仓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华仓公司认可***由华仓公司招用,从事华仓公司安排的工作,接受华仓公司的安全培训等管理,由华仓公司发放劳动报酬。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华仓公司上诉主张与***系劳务关系,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华仓公司对***的工作时长、工作天数等问题均回答不清楚。华仓公司不能证明***的工作具有临时性,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对华仓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华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安徽华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郑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