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丰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6222号

原告:**,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峥嵘,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丰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七里铺苗圃路**。

法定代表人:贾立邦。

原告**与被告安徽丰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良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