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6222号
原告:**,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峥嵘,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丰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七里铺苗圃路**。
法定代表人:贾立邦。
原告**与被告安徽丰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良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