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617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告:萍乡**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丹江街江矿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8LPN17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登岸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9ACMAXT。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萍乡**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计2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汤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