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9208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41************033。
被告: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自编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83T。
法定代表人:曹某1。
被告:曹某1,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电子部第十设计院,公民身份号码441************018。
第三人:***,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队,公民身份号码441************337。
原告***与被告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曹某1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53.5元,财产保全费4273.50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董 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安昭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