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5198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1××××××××××××332。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卓岚,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源,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自编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83T。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原告***诉被告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49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婉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黎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