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1执9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频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实验***商城2-12幢7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3399007902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南城百望电子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河东大道6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0814622659。
上饶市频升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南城百望电子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1021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赣1021执91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付 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