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3民初2716号
原告:***,女,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男,195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中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5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纪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