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3民初4033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中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7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