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明丽阳光电力工程维修有限公司宿州城郊分公司、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302民初548号
原告:宿州明丽阳光电力工程维修有限公司宿州城郊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环城东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RNML7。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中路27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60015082003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宿州明丽阳光电力工程维修有限公司宿州城郊分公司诉被告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明丽阳光电力工程维修有限公司宿州城郊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宿州明丽阳光电力工程维修有限公司宿州城郊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