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3民终57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中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2)皖1302民初5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2)皖1302民初58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