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中电天堃(三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一路博隆大厦2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877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电天堃(三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椰州路2号海南信息安全基地(一期)2#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39679282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天堃(三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11月12日,海南国际仲裁院作出(2023)海仲案字第928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中电天堃(三亚) 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深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后期配合服务费108968.7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08968.7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申请人中电天堃(三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申请人深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偿付保全申请费1064.84元;(三)被申请人中电天堃(三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深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偿付仲裁费8777元。上述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电天堃(三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深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24年8月12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2023)海仲案字第928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是其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海仲案字第928号裁决书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九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