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林建设有限公司

段某某、江苏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05民初131号 原告:段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某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河南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某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江苏某公司、河南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段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段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