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05民初131号
原告:段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某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河南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某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江苏某公司、河南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段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段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