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瓯建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瓯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瓯速科技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2民初3140号 原告:浙江瓯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吴桥路33号1层第1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CCTXG3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瓯速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KG2JF5W,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二路57号1幢A区22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州街道兴平路396号光电大厦20楼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768550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瓯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瓯速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瓯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瓯建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瓯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浙江瓯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