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口崇礼区某某商砼有限公司、张家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冀0709民初1170号 原告:张家口崇礼区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辩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家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张家口崇礼区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口崇礼区某某商砼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张家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河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家口崇礼区某某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商砼款372915元,并以37291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0年7月的LPR加计50%为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河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修建崇礼区红旗营大桥、崇礼区大朝线、坝场线等7条农村公路改建工程,将工程转包给被告张家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使用了原告的商砼,2020年8月结算,欠商砼款372915元,结算完毕应立即给付,但多次催要未付,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张家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在双方合同中并未体现,我方对违约金不予认可。被告并未逾期付款,不存在违约行为。因合同第二条约定,“甲方可按照资金情况进行付款”,由于甲方经营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不灵,故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不予付款。被告提出的付款条件是已开具全额发票为先决条件,原告开具发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24日,原告主张支付违约金时间为2020年7月7日缺乏事实基础,不予认可。关于原告陈述的该工程存在转包行为意见,不予认可。 被告河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张家口崇礼区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甲方)张家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商砼C35自卸,单价535元/方。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甲方要求时间供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收货并验收合格后,根据公司资金情况及时支付货款,同时乙方在甲方付款前需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张家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原告张家口崇礼区某某商砼有限公司提供2019年增值税发票5张、2020年增值税发票4张。被告张家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张家口崇礼区某某商砼有限公司2019年商砼款67184元,2020年商砼款305731元。 以上事实有销售确认单3张、增值税专票9张、银行转账凭证3张、《产品采购合同》1份、《材料合同》5份等证据在案佐证,所证事实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张家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商砼,原告已按照约定向被告张家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商砼,原告主张被告张家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商砼款372915元,被告张家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以37291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0年7月的LPR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张家口崇礼区某某商砼有限公司在张家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款前需向张家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张家口崇礼区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被告张家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2019年及2020年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张家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2020年8月24日向原告张家口崇礼区某某商砼有限公司支付商砼款,被告张家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付款发生违约行为,应当从该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酌情按照2020年8月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标准为基础,加计30%即5.005%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关于被告张家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我公司可根据公司资金情况及时支付货款,被告并未逾期付款、不存在违约行为的答辩意见,因双方在某某公司资金情况”并无明确规定,故对被告的该意见依法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河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未支付商砼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仅与被告张家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合同》,向被告张家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商砼并出具增值税发票,且原告亦未向法院提交河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被告张家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证据,故对该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家口崇礼区某某商砼有限公司支付商砼款37291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7291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005%,从2020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47元,保全费2534元,由被告张家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