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3民初2947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丹,河北观颐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河北金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新春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371580140X3。
法定代表人:张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文生,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高开区。
原告***与被告**、***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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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刘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