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际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际安电气有限公司、灵石县国泰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9执3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际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南外环路东侧3号(小山头加油站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范素芳,董事长。
被执行人:灵石县国泰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新建街煤炭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际安电气有限公司与灵石县国泰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灵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的(2020)晋0729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灵石县国泰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4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灵石县国泰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
2、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中。
3、经网络查控,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灵石县国泰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
4、经传统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灵石县国泰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因无法扣押,不能处置。
在执行中,本案被执行人灵石县国泰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暂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晋0729执3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彪
人民陪审员  肖晨辉
人民陪审员  裴 鑫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