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际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际安电气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煤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03执124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际安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701220200
法定代表人:范某
被执行人:陕西**煤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7101988E。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执行人山西际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煤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403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案件款共计1243941元,执行费14839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各项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账户予以冻结,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陈晋元
审判员  悦珂珂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