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保125号
申请人:山东腾远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蒙山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郑思远,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方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北沈村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王晓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地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街道办事处通济街**楼
法定代表人:殷若武,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北/div>
法定代表人:冯金义,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阳城阳泰集团伏岩煤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芹池镇阳陵村/div>
法定代表人:马志虎,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际安电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南外环路东侧**山头加油站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范素芳,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腾远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方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地一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阳城阳泰集团伏岩煤业有限公司、山西际安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腾远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为0602050611021281202100002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腾远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方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地一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阳城阳泰集团伏岩煤业有限公司、山西际安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30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潘丽
代理书记员 赵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