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际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际安电气有限公司与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0113民初859号
原告山西际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际安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际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8元,由原告山西际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威
书记员 杨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