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际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际安电气有限公司、灵石县国泰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9执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际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南外环路东侧3号(小山头加油站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范素芳,董事长。
被执行人:灵石县国泰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新建街煤炭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际安电气有限公司与灵石县国泰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灵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的(2020)晋0729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灵石县国泰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灵石县国泰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的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