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2民初532号
原告:福建东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迎宾路6号(宝龙大厦)1幢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310789350L。
法定代表人:**坤,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被告:***,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
原告福建东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东坤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建东坤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东坤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42元,减半收取计3121元,由福建东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丽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