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坤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2民初987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福建东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迎宾路6号(宝龙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310789350L。
法定代表人:陈东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志,福建建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第三人:***,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东坤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计64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何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婕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