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7民初16508号
原告: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麻辣诱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乙12号西北部北京市新雪鑫旅馆341室。
法定代表人:周亮。
原告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空公司)诉被告北京麻辣诱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麻辣诱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麻辣诱惑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麻辣诱惑公司支付工程款226772.9元;2.判令麻辣诱惑公司支付违约金3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麻辣诱惑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长空公司与麻辣诱惑公司于2018年5月20日签订2018年度装饰工程施工框架合同,对长空公司2018年度承接的麻辣诱惑门店的装修工程的概况、双方权利义务、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等做出了框架性约定。合同约定违约责任为单个项目合同暂估总价款的20%,质保期两年,后附了承接单个项目需签署的项目接场通知单样本。2018年5月21日,麻辣诱惑公司向长空公司发出项目接场通知单,要求长空公司对其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喜隆多购物中心的热辣生活业态门店进行装修,项目暂估总价为160000元。2018年6月28日,工程竣工,实际总造价276772.9元。现工程质保期已届满,麻辣诱惑公司尚未付清工程款226772.9元(含质保金),故诉至法院。
被告麻辣诱惑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0日,麻辣诱惑公司(甲方)与长空公司(乙方)签订《2018年度装饰工程施工框架合同》,双方约定由长空公司为麻辣诱惑公司进行门店装修。合同载明:……3.6.2工程除因甲方使用功能发生变化外,全部工程量按双方确认的《北京麻辣诱惑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度门店装修标准单价清单》文件为基础、未包含项目结合最新版《北京市造价信息》做最终结算。3.6.3本协议承包范围的工程暂估价为人民币:食品运营门店:……⑤面积46-65㎡:2000元/㎡……注:面积约定为门店(或其他工厂等)的实际装修面积;单平米造价作为前期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预付款的暂估总价计算依据,实际工程造价以双方结算文件为准。……17.1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预估造价此合同的3.6.3项约定内容。……19.1甲方根据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和材料清单,同时验证达到下列付款条件后,分期支付乙方工程款。……19.2付款方式:甲方付款前乙方需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预付款:从乙方办理好相关进场手续、正式施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工程暂估总价的50%作为预付款;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签署确认意见之日起作为结算审核完毕。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结算期≤一个月,结算审核完毕之日起五个月支付给乙方至结算总额的95%,剩余结算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如果五个月内没有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甲方应支付未支付金额每月10%滞纳金,直至甲方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质保款付款:工程保修款(工程总价款的5%)。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满一年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质保期为两年。……28.1乙方应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十五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含竣工图及电子版,甲方将及时组织结算审核,并以甲方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30.7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还须向守约方支付单个项目合同暂估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麻辣诱惑公司向长空公司发出项目接场通知单,载明:1.项目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喜隆多购物中心热辣生活门店。2.项目面积:80㎡。3.项目暂估总价:160000元人民币。4.项目接场日:2018年5月21日。5.我司项目经理:李洋,联系电话18843******。6.其他备注:此项目接场时间以我司项目经理实际通知长空公司为准。
2018年6月28日,麻辣诱惑公司出具《工程项目验收单》,载明:工程名称:热辣生活喜隆多店;施工单位:长空公司;工程地点:北京市喜隆多购物中心2层;工程时间:2018年5月24日;完成时间2018年6月28日。施工方工程情况描述:已按合同及合同清单全部施工完成,装饰工程、强弱电工程、安装工程已全部完成,请贵司予以验收。项目经理意见:施工工程已完成,并完成开业,合同外签证变更项,价格以预算出具为准。李洋在项目经理处签字,日期2018年6月28日。
2018年10月16日,长空公司向麻辣诱惑公司开具金额为5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10月22日,麻辣诱惑公司向长空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元。
庭审中,长空公司提交36份《工程洽商单》,用以证实工程增项施工量均经过麻辣诱惑公司确认。根据长空公司造价单显示,有合同单价项工程款为128326.01元,无合同单价项工程款为94651.4元,其他项目53795.48元,工程总造价276772.9元。
上述事实,有《2018年度装饰工程施工框架合同》、项目接场通知单、工程项目验收单、工程洽商单、交通银行电子回单、发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长空公司与麻辣诱惑公司签订的《2018年度装饰工程施工框架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长空公司按照麻辣诱惑公司项目接场通知单对北京市石景山区喜隆多购物中心热辣生活门店进行装修,麻辣诱惑公司对工程量予以确认后理应依约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庭审中,长空公司自认麻辣诱惑公司已付工程款50000元,故,长空公司要求麻辣诱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26772.9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6月28日验收完毕,两年质保期亦届满,麻辣诱惑公司未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长空公司对违约金的计算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麻辣诱惑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长空公司主张之工程款进行实质性抗辩,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依法裁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麻辣诱惑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26772.9元及违约金32000元,共计258772.9元。
如果被告北京麻辣诱惑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1.59元(原告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公告费(以实际发票金额为准,原告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被告北京麻辣诱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文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玥
书 记 员 吕璐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