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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与武汉十里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05民初2947号 原告:某某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十里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某某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武汉十里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设计费2664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664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利率为标准,自2024年1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月1日为13349.2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进行“汉City武汉中央都会区K4地块商业及地下室设计咨询”项目设计工作。该合同约定总价为5920000元,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1184000元;配合方案报规通过后15日内支付1480000元;配合完成施工图,图纸通过被告内部审查后15日内支付1480000元;配合完成图纸通过审查后15日内支付1184000元;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15日内支付592000元。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工作,并于2021年2月5日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设计方案,于2021年10月12日向被告交付了全部施工图纸。目前该项目虽未竣工验收,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664000元,剩余2664000元进度款迟迟未付。综上所述,被告未支付剩余设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某乙公司认可原告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甲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某乙公司没有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综合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5日,某甲公司(设计人、乙方)与某乙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汉City武汉中央都会区K4地块商业及地下室设计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汉City武汉中央都会区K4地块商业及地下室进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咨询,包含超限设计咨询服务,并协助指导完成方案优化咨询、施工图优化咨询、超限咨询及配合完成超限审查工作;本协议咨询收费合计为5920000元,支付进度为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1184000元;配合方案报规通过后15日内支付1480000元;配合完成施工图,图纸通过甲方内部审查后15日内支付1480000元;配合完成图纸通过审查后15日内支付1184000元;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15日内支付592000元。 某甲公司依约完成设计咨询工作,并向某乙公司交付设计成果,某乙公司仅向某甲公司支付设计费2664000元。2024年11月4日,某甲公司填写《合同付款支付审批单》,载明合同总金额5920000元,本次拟支付金额2664000元;某乙公司已审核确认。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汉City武汉中央都会区K4地块商业及地下室设计咨询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某甲公司主张的设计费266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某乙公司表示认可,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十里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664000元; 二、被告武汉十里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664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自2024年11月4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10元,由被告武汉十里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