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8民初26298号
原告: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分公司与被告郭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通知并核实,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于202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分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