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4民初18215号
原告: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负责人:张某,总经理。
原告: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单某,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干某,四川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某,男,199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庞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因不服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案[2025]0186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本案立案受理。庞某亦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25)川0104民初17583号案件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因此,本案应当与(2025)川0104民初17583号案件并案审理,本案诉讼终结。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川0104民初1758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