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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某某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某某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4民初17977号 原告:胡某,女,199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负责人:***。 被告:某某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与被告某某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某某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