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三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11执保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江西三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三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9)赣0111执保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7.7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9)赣0111民初445号一审民事判决及(2019)赣01民终2912号二审民事判决,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7.7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