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三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圳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执异2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西圳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解放西路。

法定代表人:文素华,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熊任伟,男,汉族,1980年10月16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系被执行人之股东,原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三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圳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江西三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作出(2019)赣01民终2912号民事判决书,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依据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9)赣0111执保11号等文件,查询到江西圳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账户为空账户,熊任伟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出资人,熊任伟作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

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债务发生在2014年,系在熊任伟作为公司法人、公司股东期间。申请人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另查明,且在审判期间,被执行人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故意规避执行,将江西圳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熊任伟变更为文素华。依据江西高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2款、(2017)最高法执复73号执行裁定等文件,被申请执行人熊任伟应当予以追加。为此,申请人为查清本案被执行人真实财产状况,尽快结束长达数年的执行程序,同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纠正对江西圳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追加熊任伟为共同被执行人并执行熊任伟名下的财产,望贵院裁定准许!

被执行人江西圳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熊任伟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江西三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赣01民终29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金额137.343566万元。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2020)赣0111执389号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唤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圳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该案执行。另查明,江西圳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账户为空账户,江西圳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由股东熊任伟认缴出资额160万、任新群认缴出资额40万于2010年12月13日发起设立,熊任伟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19年9月5日,江西圳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熊任伟变更为文素华,熊任伟为执行董事。该变更行为发生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为此申请人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追加熊任伟为被执行人,追究其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权益应该得到保障。本案中,江西圳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由股东熊任伟认缴出资额160万、任新群认缴出资额40万于2010年12月13日发起设立,熊任伟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而江西圳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账户为空账户。2019年9月5日,江西圳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熊任伟变更为文素华,熊任伟为执行董事。该变更行为发生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属恶意变更逃避执行责任行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实际控股股东熊任伟为本案被执行人的异议成立,其提交的企业信息、股东出资信息等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熊任伟为本案被执行人。

若对上述裁定不服,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熊 军

审 判 员  黄 刚

审 判 员  马 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吴 斌

书 记 员  陶志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