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11执保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熊**,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江西三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熊**与被申请人江西三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9)赣0111执保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熊**的银行存款237.7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9)赣0111民初445号一审民事判决及(2019)赣01民终2912号二审民事判决,解除保全申请人熊**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熊**的银行存款237.7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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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汤三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