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81执2750号
申请执行人:巩义市康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康店镇伊洛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810053122733。
负责人:***,该镇镇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南侧锦绣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255162913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本院在执行巩义市康店镇人民政府与河南中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中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181执27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